3.4 建筑、结构及构造防火
3.4.1 一般规定
1 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应符合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、 国家和我省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规定的要求;
2 建设工程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,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符 合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要求的防火卷帘、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进行 分隔;
3 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;
4 建筑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的设置和防火性能, 应符合强制 性工程建设规范、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规定的要求。
3.4.2 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,酒店客房的 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,电缆井和管道井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 甲级防火门。
3.4.3 在建筑外墙上、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.2m 的不燃性 实体墙, 且在楼板上的高度不宜小于 0.6m;当采用防火挑檐替代时, 防火挑檐的出挑宽度不应小于 1.0m、长度不应小于开口的宽度两侧 各延长 0.5m。
3.4.4 酒店的污衣井开口严禁设置在楼梯间内,应设置在独立的服务 间内, 该服务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.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 分隔,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。污衣井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顶部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和火灾探测器以及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排烟口;
2 检修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;
3 污衣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。
3.4.5 建筑的外墙装饰、广告牌制作材料等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。
【说明】 第 3.4.2~3.4.5 条参考《250+加强要求》 。
- 上一节:3.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
- 下一节:3.5 安全疏散设施